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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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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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制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 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大型企业及所属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费让利、助企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六稳” “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的交易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

主要表现形式:剥夺、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费息不合理

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表现形式: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此次检查笔者认为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在于贯彻《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现已有多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公告(河南省、山东省多市、辽宁省大连市)等地。

此次检查重点在于核心企业利用行业地位优势设置不合理条件,妨碍市场化业务发展,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首先,核心企业利用自身产业优势释放自身信用积极帮助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是可取的,但是不能执着于通过自身优势进行高息套利,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不能自主选择融资渠道。

世界万物互联,企业亦如此。站在更宏观的角度看,每个企业都处在产业链的某个位置,不同产业链再彼此交织,形成生态圈,无数个生态圈最后编织成整个经济运行网络。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能单靠某几个大企业或产业链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要补齐产业链中个别企业或生态圈中个别产业链的短板,推动产业链中的各类企业、生态圈中的各条产业链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核心企业除了自己内部上下游产业链以外更多的是围绕着自身产业链的外部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各自同样拥有产业链,它们经营状况的好坏、业务往来中收付款的效率尤其是付款的及时性,同样也影响着相关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进而也影响着众多产业链所形成的生态圈。可见,产业链、生态圈是否和谐有序,能否繁荣共生,对企业和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

然而,当下诸多产业链、生态圈并不和谐,金融的润滑剂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大型产业集团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单靠自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顺内部产业链远远不够,还需要外部产业链、生态圈中的千万个中小微企业助力赋能。但中小微企业普遍融资渠道窄,同时也不同程度受到其所依附的上下游产业集团“店大欺客”的拖累。若其生存发展出现问题,大型产业集团赖以生存的生态圈也会遭到破坏,最终会反噬产业集团。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供应链金融上面的重要环节,更应该具有开放性,应持续扩大其在专业性及技术上的积累,树立行业标杆、标准,以各种形式服务产业链。